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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首尔特别市处理的所有个人信息都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及权益。为顺利解决用户有关个人信息的问题,首尔特别市制定并遵守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① 首尔特别市基于如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处理的个人信息不用于除如下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如果使用目的变更,须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采取另行获得同意等必要措施。

  • 1. 发送电子新闻
  • 以确认是否有订阅电子新闻意向及发送电子新闻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 2. 运营国际监督团
  • 以确认监督团团员身份、发送监督指南邮件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第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

① 首尔特别市在依据法令保存、使用个人信息,或者从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须在获得同意的前提下在使用期限内进行。

②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如下。

  • 1. 发送电子新闻:截至取消订阅时
  • 2. 运营国际监督团:监督团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
第4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① 为顺利处理个人信息,首尔特别市委托如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 – 受托人:SUS4 inc.
  • – 委托业务内容:发送电子新闻并运营国际监督团

② 首尔特别市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规定禁止出于除执行受委托业务之外的目的处理个人信息,还对技术性·管理性保护措施、再次委托、对受托人的管理监督、损失赔偿等责任进行了规定,并监督受托人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③ 变更委托业务的内容或受托人时,须立即修改相关内容并公开修改后的信息处理方针。

第5条(信息主体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① 信息主体有权随时对首尔特别市提出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等要求。

② 信息主体行使①所规定的权利时,须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项填写《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8号表格,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发送给首尔特别市,首尔特别市须对此立即予以回应。

③ 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受托人等代理人可以代行①规定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须提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表格填写的委托书。

④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5项、第37条第2项,信息主体要求查阅及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

⑤ 关于更正及删除个人信息的要求,当在其他法令中明确规定相关内容为收集对象时,不能要求删除。

⑥ 当首尔特别市收到信息主体要求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的要求时,须确认提出查阅等要求者是否为信息主体本人或合规代理人。

第6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首尔特别市将处理如下个人信息项目。

  • 1.发送电子新闻
  • ․必填项目:姓名、电子邮箱地址
  • 2.运营国际监督团
  • ․必填项目:姓名、电子邮箱地址、出生国家、居住国家、居住城市、是否订阅电子新闻
  • 3.在使用网络服务的过程中,将自动生成并收集如下个人信息项目。
  • ․IP地址、Cookie、MAC地址、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不良使用记录等
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① 当超过个人信息保存期限、达到处理目等,不再需要个人信息时,首尔特别市将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② 经信息主体同意获得的个人信息,当超过保存期限或达到处理目的后,若根据其他法令判断仍需继续保存时,可将相关个人信息(或个人信息文件)转移至另外的数据库(DB)或变更保管场所。

③ 个人信息的销毁流程及方法如下。

  • 1. 销毁流程
  • 首尔特别市对必须销毁的个人信息(或个人信息文件)制定个人信息销毁计划并进行销毁。首尔特别市选定具有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或个人信息文件),在获得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批准后,将其销毁。
  • 2. 销毁方法
  • 首尔特别市采用低级格式化(Low Level Format)等方法永久性删除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采用碎纸机粉碎或烧毁记录、保存有个人信息的纸质文件。
第8条(个人信息的保密措施)

①首尔特别市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采取如下措施。

  • 1. 管理性措施: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定期进行员工培训等
  • 2. 技术性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安装禁止访问系统,为固有识别信息等加密,安装保密程序
  • 3. 物理性措施:禁止闲人出入机房、资料保管室等
第9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相关事项)

① 首尔特别市为向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使用可保存使用信息、随时加载的“Cookie”。

② Cookie是网站运行涉及的服务器给用户电脑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保存在用户电脑内的硬盘中。

  • 1. Cookie的使用目的:掌握用户对各项服务和网站的访问及使用形态、人气搜索词、是否安全访问等情况,以为用户提供最优信息。
  • 2. Cookie的设置、运行及拒绝:可通过设置浏览器上端的工具>网络选项>个人信息菜单中的选项拒绝保存Cookie。
  • 3. 拒绝保存Cookie时,可能无法使用个性化服务。
第10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① 首尔特别市总管并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为处理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处理的投诉及损失赔偿等事项,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职级:数字政策官
    • 联系方式:(电话)+82-2-2133-2971~2,(电子邮箱地址)privacy@seoul.go.kr,(传真)+82-2-2133-1071
    • ※ 跳转至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 部门名称:信息系统负责处
    • 联系方式:(电话)+82-2-2133-2971~2,(电子邮箱地址)privacy@seoul.go.kr,(传真)+82-2-2133-1071

② 信息主体可以在使用首尔特别市服务(或业务)时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部门咨询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咨询、投诉处理、损失赔偿等所有事项。首尔特别市须立即对信息主体的咨询进行答复和处理。

第11条(请求查阅个人信息)

① 信息主体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如下部门提出查阅个人信息的请求。首尔特别市将努力快速处理信息主体提出的查阅个人信息的请求。

  • ▶ 接收、处理查阅个人信息请求的部门
    • 部门名称:信息系统负责处
    • 联系方式:(电话)+82-2-2133-2971~2,(电子邮箱地址)privacy@seoul.go.kr,(传真)+82-2-2133-1071
第12条(侵权的补偿方法)

信息主体可以向如下机关咨询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的补偿方法等。

  • <以下机关独立于首尔特别市运营,如果对首尔特别市给出的个人信息投诉处理结果、损失赔偿结果不满意或需要更具体的帮助,敬请咨询。>
  • ▶ 个人信息侵犯举报中心(由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运营)
    • – 负责业务:个人信息侵犯事实举报、咨询申请
    • – 官网:privacy.kisa.or.kr
    • – 电话:(无区号)118
    • – 地址:(58324)全罗南道罗州市振兴街9(光伽蓝洞301-2),3楼个人信息侵犯举报中心
  •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 – 负责业务:个人信息纠纷调解申请、集体纠纷调解(民事解决)
    • – 官网:www.kopico.go.kr
    • – 电话:(无区号)1833-6972
    • – 地址:(03171)首尔特别市钟路区世宗大路209,政府首尔办公楼4楼
  • ▶ 大检察厅科学调查部网络调查课:+82-2-3480-3573 (www.spo.go.kr
  • ▶ 警察厅网络调查局:182(http://cyberbureau.police.go.kr
第14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①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2年6月24日开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