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外国国籍同胞获得在外公馆发放的访问就业(H-2)签证入境,或在韩国以亲戚访问(F-1-4)资格滞留的外国国籍同胞(25周岁以上),可在出入境事务所将滞留资格变更为访问就业(H-2)。
※ 就业特例的对象人员(《外国人劳动者雇用法施行令》第19条)是指符合访问就业(H-2)资格的人员。
特例外国劳动者欲在服务业等属于许可行业的工作单位就业时,在求职申请前,须在外国人就业培训机构(韩国产业人力公团)获得韩国活动必需的就业培训。
在法务部外国人登记之前也可进修就业培训。
特例外国劳动者欲在韩国服务业等许可行业就业时,务必向就业中心提交求职申请。就业培训时,向外国人就业培训机构提交求职申请表的情况也被认可,求职申请的有效期限为1年。
特例外国劳动者可在就业中心获得工作单位中介或自行寻找工作单位。
通过使用标准劳动合同,预防劳动条件相关纠纷,保护相对业主来说的弱者外国劳动者的权益,促使业主遵守《劳动关系法》。业主和劳动者针对劳动合同期限、就业场所、业务内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息日、工资等相关事项协商后制成标准劳动合同(另纸第6号)。
※ 欲与特例外国劳动者签订标准劳动合同的业主或工作单位,须获得特例雇用许可确认书。
获得特例雇用许可确认书的工作或工作单位若与特例外国劳动者签订标准劳动合同,须在10日以内将这一事实向就业中心申报,劳动者须在14日以内向法务部出入境事务所申报。
在韩国居住的外国人与韩国劳动者享受同样的劳动法律保护。劳动法律和规定的详细信息请参考以下网站。
进入雇用劳动部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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