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保障保险,雇用保险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奖励安全就业,也是为了在失业时提供保险金。此外,积极与就业稳定项目和职业能力提高项目等劳动市场政策接轨,统一实施。
1998年10月1日以后起,最少雇用1名被雇用人的雇主须加入雇用保险。
考虑事业的规模和各产业特性,针对被判断为工作单位和被保险人管理十分困难的以下部分事业不适用雇用保险。
在韩国拥有就业资格的人、短期被雇用人、教授、产业研修生、拥有居住资格的外国劳动者
上述未提及的外国劳动者被区分为不能申请雇用保险的外国劳动者。
劳动者失业时,通过支付一定期间的补贴,克服因失业导致的生计不稳定、帮助生活稳定、提供再就业机会的制度。失业补贴中包含求职补贴和就业促进补贴等。
失业补贴总计=离职前平均工资的60% × 规定工资天数
金额的80% × 1天工作时间(8小时)(由于《最低工资法》规定的最低计时工资每年变更,失业补贴最低额也会每年变更。)
根据离职时的年龄和保险加入期间,可获得最少120天、最多270天的失业补贴。
为了获得失业补贴,须在失业后立即携身份证前往就业支援中心,填写求职申请表和支付认证资格申请表并提交。支付资格获得认证时,每隔1-4周,前往就业支援中心,申报在失业状态下积极再就业活动的事实,获得失业认证,才能获得失业补贴。由于失业补贴经过12个月就无法获得,须失业后立即进行失业申报,若失业个人获得工作或出现收入,须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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