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支付从雇主和国家处获得一定金额的保险费、以弥补因裁员和老龄导致的劳动所得丧失为目的的老龄退休金,以弥补因主要收入者死亡导致的收入丧失为目的的遗属退休金,以弥补因疾病或事故导致丧失长期劳动能力所致的收入丧失为目的的残疾退休金等,谋求国民生活稳定和增进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
社会保障协定的目的在于,协定签订国之间相互调整退休金制度的不同点,提供向两个签订国国民免除双重加入、合并加入期间、同等待遇、保障工资汇入等类似优惠,根据协定的适用范围,可大致分为“加入期间合并协定(totalization agreement)”和“保险费免除协定(contributions only agreement)”。
协定签订国家:加拿大、英国、美国、德国、中国、荷兰、日本、意大利、乌兹别克斯坦 、蒙古、匈牙利、法国、澳大利亚、捷克、爱尔兰、比利时(共16国)
外国人也符合与韩国国民一致的能够获得老龄退休金、遗属退休金、残疾退休金的条件时,就能获得国民年金法规定的所有退休金。不适用社会保障协定或互惠主义的国家的外国人加入者在返还本国时,不能获得一次性返还金额,针对以E-8(研修就业)、E-9(非专门就业)、H-2(访问就业)滞留资格加入国民年金的外国人,从2007年5月11日以后支付一次性返还金额。
※ 外国人以返回本国为事由请求一次性返还金额时,自2007年8月29日起,限于确认出境的情况下,支付一次性返还金额。(但,提交飞机票等能够证明1个月以内存在出境预计事实的资料时,即使出境前也可接受请求书)
※ 本人能够以海外居住为事由,通过代理人请求或直接通过邮件请求。通过代理人或邮件请求时,代理关系确认和本人与否确认方法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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