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背景
(现状)根据室内强制性佩戴口罩政策调整方案(2022年12月23日),除部分设施*外,将室内强制性佩戴口罩调整为建议自行决定是否佩戴(2023年1月30日)
*仍沿用强制性佩戴口罩政策的设施:疫情防控重点机构、医疗机构、药店及公共交通工具
(背景)原计划在调整防疫级别或传染病等级时调整为所有设施均建议自行决定是否佩戴口罩,但鉴于疫情持续稳定*,决定提前放松对部分设施的口罩管控。
- * 新增确诊病例(万人):(2月第1周)11.2→(2月第3周)8.1→(3月第1周)6.5→(3月第2周)7.0
- * 日均在院重症病例(人):(2月第1周)368→(2月第3周)236→(3月第1周)150→(3月第2周)146
情况分析
(指标现状)实行第一阶段调整(解除室内强制性佩戴口罩政策,1月30日)后,日均确诊病例、新增重症患者数等大幅下降*,疫情持续保持稳定
- * 1月30日实施第一阶段调整后,日均确诊病例数下降37.5%,新增重症患者数下降54.6%
(背景)原计划在调整防疫级别或传染病等级时调整为所有设施均建议自行决定是否佩戴口罩,但鉴于疫情持续稳定*,决定提前放松对部分设施的口罩管控。
- * 新增确诊病例(万人):(2月第1周)11.2→(2月第3周)8.1→(3月第1周)6.5→(3月第2周)7.0
- * 日均确诊病例数:(2月第1周)16103人→(3月第2周)10058人
- * 新增重症患者数:(2月第1周)260人→(3月第2周)118人
<最近4周的主要疫情指标>
最近4周的主要疫情指标
分类 |
2月第3周
(2月12日-2月18日) |
2月第4周
(2月19日-2月25日) |
3月第1周
(2月26-3月4日) |
3月第2周
(3月5-3月11日) |
4周变化 |
日均确诊病例(人) |
11597 |
10067 |
9361 |
10058 |
|
新增重症患者(人) |
161 |
137 |
102 |
118 |
|
死亡病例数(人) |
131 |
96 |
80 |
76 |
|
感染再生产指数(Rt) |
0.90 |
0.90 |
0.93 |
1.03 |
|
(调整原因)尚未发现可在短期内流行并造成激增的新变种,主要国家确诊病例持续呈减少趋势*
- * (中国)12月末至1月初到达峰值后,确诊患者及死亡人数均持续呈减少趋势,截至2月28日对来自中国的入境者实施PCR检测并在此之后取消
(认识调查)经调查确认,解除强制性佩戴政策后,佩戴口罩的意向依然很高*
- *(韩国盖洛,1月31日-2月2日调查)我在室内仍将继续佩戴口罩:71%
- (韩国调查公司,2月10日-13日调查)不管管控政策是否变化,在室内都将继续佩戴口罩:75% / 除医院、公共交通以外,在其他室内场所依然佩戴口罩:86%
- (首尔大学,2月7日-10日调查)在未来不少于三四个月的时间里仍然会像现在一样在室内佩戴口罩:67.9%
追加调整方案
➊公共交通工具:解除强制性佩戴口罩政策,强烈建议高峰时段佩戴口罩
(调整依据)实行第一阶段调整后,确诊人数持续呈下降趋势。并且,即使不实施强制性措施,民众在室内佩戴口罩的意向依然很高。考虑到这一点,决定将公共交通也纳入自行决定是否佩戴口罩的范围。
考虑到在仍沿用强制性佩戴口罩政策的设施中,公共交通工具的风险低于高危人群频繁使用的其他设施,并且,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德国、新加坡等)*已经解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强制性佩戴口罩的政策。
- *(海外案例)德国(2月2日)、西班牙(2月8日)已解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强制性佩戴口罩的政策;新加坡已全面解除强制性佩戴口罩的政策(2月13日);部分亚洲国家或地区(台湾、菲律宾、马来西亚等)仍沿用强制性佩戴政策
➋药店:超市、车站等无隔墙或隔板大型设施内的开放式药店解除强制性佩戴政策
(调整依据)主要考虑三点,分别是比起处方和配药,主要出售普通医药品;没有隔墙或隔板,室内空气流通比较通畅;难以明确和其他空间区分开来
- * 考虑到疑似症状者或高危人群到访药店的可能性,普通药店仍沿用强制性佩戴政策
今后日程及后续措施
今后日程
- 3月15日(周三)中央防疫指挥中心讨论及公布结果(简报),3月20日(周一)施行
后续措施及协助请求
- (防疫防疫指挥中心)佩戴口罩防疫指南及Q&A、生活防疫细则的修订和指南
- (福利部、地方自治团体)介绍仍沿用强制性佩戴口罩政策的设施*并进行检查
- *疫情防控重点机构、医疗机构、药店(大型设施内的开放式药店除外)
(地方自治团体)重新发布行政命令,宣传佩戴口罩常态化
室内强制性佩戴口罩政策变更内容(3月20日施行)
仍沿用强制性佩戴口罩政策的设施(统一除去公共交通工具)
疫情防控重点机构
- *(除外场所)办公楼、宿舍等入住者无需进出的区域(仅限以建筑或楼层为单位划分区域的情况)
1.疗养医院、长期疗养机构
- 《医疗法》(第3条)规定的疗养医院
- 《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第2条)规定的提供入住式服务的长期疗养机构:老年人疗养设施、老年人疗养共同生活家庭、昼夜保护机构、短期保护机构
2.改善精神健康设施
- 《关于改善精神健康及精神病患者福利服务支援的法律》(以下简称为《精神健康福利法》)(第3条)规定的配备有隔离病房的精神医疗机构
- *(除外设施)配备有隔离病房的机构中的上级综合医院、综合医院(精神病患者专用病床数未满总病床数的50%)、国立精神医院
- 《精神健康福利法》(第3条)规定的精神疗养设施
- 《精神健康福利法》(第3条)规定的定员超过10人的入住式精神康复设施:定员超过10人的生活设施、地区社会改造设施、成瘾者康复设施、综合设施(入住设施)
- *(除外设施)定员10人以下的共同生活家庭和非入住设施(全日制康复设施、职业康复设施、儿童青少年精神健康支援设施、产品销售设施)、综合设施(非入住设施)
3.残疾人福利设施
- 《残疾人福利法》(第58条)规定的入住式残疾人福利设施:残疾人居住设施、残疾人保护中心、受害残疾儿童保护中心
- *(除外设施):地区社会康复设施、职业康复设施、医疗康复设施、产品销售设施
《医疗法》(第3条)规定的医疗机构
- *(除外场所)办公楼、研究楼、宿舍等保健医疗服务(诊疗、检查、治疗、缴费等)使用者无需进出的区域(仅限以建筑或楼层为单位划分区域的情况)
- 《地区保健法》(第31条)规定的保健所(包括保健医疗院)、保健分所,以及《农渔村等保健医疗特别措施法》(第2条)规定的保健诊疗所
《药事法》(第2条)规定的药店
征收罚款的例外情况(新增大型设施内的开放式药店)
使用无隔墙或隔板大型设施(超市、百货商店、车站等)内的开放式药店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