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可在签证记录的滞留资格范围内活动,
滞留期限被限制。
外国人获得韩国滞留资格后可在韩国逗留,但这并不代表该外国人可在韩国就业,滞留资格分为“可以就业的”和“不能就业的”两种。
外国人可以依照签证种类,在居留资格许可范围内活动。并非所有外国人都可以就业,居留资格分为“允许就业的资格”和“不允许就业的资格”。
允许就业的居留资格
短期就业(C-4)、专门技术(E-1~7)、非专门就业(E-9)、船员就业(E-10)、观光就业(H-1)、访问就业(H-2)、居住(F-2)、在外同胞(F-4)、永住(F-5)、结婚移民(F-6)等
各类居留资格就业程序
短期就业(C-4)
活动期限在90天以内,以在韩国境内临时演出活动、广告、时装模特活动、授课、演讲、研究、技术指导为目的。
专门技术(E-1~7)
- 应当具备各类居留资格要求的条件。
- 有资格证的医生和律师应当取得长官的批准。
- E-2签证申请人应当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自我健康确认书、学位授予证明,入境后进行外国人登记时,应当提交在法务部长官指定医疗期限内签发的“含毒品检测结果的招聘体检报告”。
居住(F-2)
投资50万美元以上获取企业投资(D-8)居留资格且连续居留3年以上的外国人,投资30万美元以上后雇佣2名以上韩国人的外国人,不动产投资移民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永住权者的配偶,难民认定者等可以就业。
在外同胞(F-4)
除单纯劳务、投机行为以外的就业活动允许3年。
永住(F-5)
不受韩国境内就业活动范围限制。
观光就业(H-1)
想要从事短期就业活动者可以居留的期限是截至协定的居留期限。
非专门就业(E-9)
- 在入境后、安排营业场所前,应当接受职业培训,加入归国费用保险和意外保险。
- 在3年就业活动范围内可以依据当事人间的协议签订或更新劳动合同。
- 但是,就业期间不得有家属随行。
- 截至就业活动期满7天前,用人单位申请再聘用的,仅限延长一次,可以在不出境的情况下继续就业1年10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1个月以上者)。
- 原则上,外籍劳动者应在首次入境的营业场所工作。
- 但是,有如下事由时,可以变更营业场所:
- 用人单位在无正当事由的情况下欲解除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拒绝更新
- 认定因歇业、停业等非外籍劳动者归责的事由无法继续在该营业场所工作
- 正在工作中的营业场所被取消外国人雇佣许可或采取雇佣限制措施
- 营业场所的工作条件与劳动合同条件不同,因违反劳动条件等用人单位的不当待遇等难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因伤害等而认定外籍劳动者不适合继续在该事业或营业场所工作或者可以在其他事业或营业场所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变更营业场所时,外籍劳动者应当在离开前一营业场所后1个月内进行求职申请,自申请求职之日起3个月内再就业)
- 在首次入境后许可的就业活动期限内(最长3年),原则上可以变更3次营业场所。因再就业而延长就业活动期限的,在延长期限内最多可以变更2次营业场所。但是,变更营业场所的事由是“认定因歇业、停业等非外籍劳动者归责的事由无法继续在该营业场所工作”的,可以不计入营业场所变更次数。
访问就业(H-2)
- 先在劳动部指定教育机构接受职业培训,然后向雇佣中心申请求职,即可委托介绍工作或自行开展求职活动。
- 但是,只能在雇佣劳动部长官指定的营业场所工作。劳动开始后14天内应当向地方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申报劳动开始或劳动地点变更。
- 不管是否接受过职业培训,外国人登记均应自入境韩国之日起90天内向居留地所属地方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申报。
- 但是,访问就业同胞如果想在“建筑业”就业,应当经就业登记申请及就业培训等程序后,获取“建筑业就业认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