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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旨在扼制新冠肺炎疫情扩散的汉江公园内禁止饮酒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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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尔特别市告示第2021-340号

    旨在扼制新冠肺炎疫情扩散的汉江公园内禁止饮酒行政命令

    为有效遏制新冠肺炎社区感染扩散,首尔特别市决定依照《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实施首尔特别市内汉江公园所有区域22时以后禁止饮酒行政命令,具体内容如下。

    2021年7月6日

    首尔特别市市长

    1.适用地区:首尔特别市内汉江公园所有区域 2.适用日期:2021年7月7日(周三)至另行发布解除告示时 3.实施对象:首尔特别市内汉江公园使用(访问)者 4.实施内容:汉江公园内22时至次日凌晨5时禁止饮酒 5.生效时间:2021年7月7日(周三)00:00 6.处罚依据 – 《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49条第1项第2号之2、第2号之4及第83条第4项
    第49条(传染病预防措施)① 为预防传染病,疾病管理厅厅长、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应采取下列各号规定的所有措施或必需的部分措施,保健福利部长官可采取第2号、第2号之2至第2号之4,以及第12号之2规定的相应措施。 第2号之2.针对存在传染病传播风险的场所或设施的管理人员、运营人员、使用者等人,下令遵守填写出入人员登记簿、佩戴口罩等防疫方针。 第2号之4.指定存在传染病传播可能性的地区及时期,下令遵守佩戴口罩等防疫方针。
    第83条(罚款) ④ 对符合下列各号任一事项者处以1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1.不遵守第49条第1项第2号之2或第2号之3措施的使用者 2.不遵守第49条第1项第2号之4措施的使用者
    7.要求出具处罚通知单 – 受处罚当事人有权依据《行政程序法》第24条第1项要求出具处罚通知单。 8.违规处罚规则等 – 对拒不服从处罚者将依据《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83条第4项处以1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除罚款外,如因当事人违规导致出现确诊病例,有权就相关检测、调查、治疗等防疫费用向当事人行使追偿权。 9.不服程序等 – 对处罚不服或有异议时,可自该处罚生效之日起90天内,依据《行政审判法》第23条第1项请求行政审判,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9条向所在地管辖行政法院提起取消诉讼。 如对罚款不服,可依据《违反秩序行为规制法》第20条第1项,自收到罚款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厅提出异议。 11.咨询处:120茶山呼叫中心(02-120) 12.负责部门:首尔特别市汉江事业本部运营总管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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