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制地点
①重点管理设施
5类娱乐设施、上门推销等直销宣传馆、练歌房、室内站立式演出场馆、餐厅•咖啡厅(普通餐厅、简易餐厅、面包店,1级:150平方米以上,1.5级以上:50平方米以上)
②一般管理设施
▴演出场馆、补习班(包括培训所)、职业培训机构、网吧、游戏厅•多媒体室、澡堂业、婚礼礼堂、殡仪馆、电影院、水上乐园•游乐园、理发•美容业、商店•超市•百货商店(300平方米以上)、读书室•自习咖啡厅、室内体育设施
③其他
公共交通、医疗机构•药店、集会•示威、疗养设施、全天候保护设施、室内体育比赛场馆(1.5级时,市外体育比赛场馆也包括在内)、高风险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流通物流中心)、向地方自治团体申报协商的500人以上聚会和活动
※集中取締設施(場所)可能依保持社交距離等級而異。
□ 管制行为
①在上述管制地点未佩戴规定口罩的情况
※规定口罩:KF94、KF80、KF-AD(防飞沫)、手术口罩、布(棉)口罩、一次性口罩
②在上述管制地点未正确佩戴口罩的情况
- 口罩未遮盖鼻部
- 口罩挂在下巴上
- 抚摸口罩外侧的行为
□ 罚款
▷根据:《传染病预防法》第八十三条(罚款)及《传染病预防法》第四十九条(传染病预防措施)
▷罚款金额:10万韩元(未佩戴口罩当事人)
※设施经营者:违反防疫守则时,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