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到主要内容
  • 申请订阅首尔新闻 刊物
  • visiting seoul?
T T

雇用信息


普通外国人

1 参加韩国语能力考试, 2 编制并发送外国求职者名单, 3 签订标准劳动合同, 4 事前就业培训, 5 入境和实施就业培训, 6 将外国劳动者分配至工作单位

1参加韩国语能力考试

为提高外国劳动者选拔过程的公正性、透明性,引导外国劳动者的韩国早期适应,自2005年8月起,韩国产业人力公团实行外国人就业许可制韩国语能力考试(Employment Permit System-Test of Proficiency in Korean,EPS-TOPIK)。

应试资格
  • 18周岁以上39周岁以下。
  • 无监禁刑以上犯罪经历。
  • 无过去被韩国驱逐出境的经历。
  • 无出境限制(不合格事由)。
评价标准
  • 在韩国生活所需的基本沟通能力。
  • 理解关于产业安全的基本知识和韩国文化等。
合格标准
  • 以满分200分为标准,在总得分为80分以上的人员中根据分数由高至低选拔。
  • 合格有效期限为合格者公布之日起的2年。

2编制并发送外国求职者名单

以韩国语能力考试合格人员中通过体检的人员为对象,接收求职申请表,制成求职者名单,发送给韩国产业人力公团。韩国产业人力公团将其转换成韩语,确认是否满足基本条件后进行认证,管理求职者名单。


3签订标准劳动合同

选定就业中心介绍的外国劳动者的业主选择劳动合同签订代理机构时,相应代理机构向送出机构发送标准劳动合同。送出机构向求职者确认是否同意标准劳动合同后,通过电脑发还标准劳动合同。

※ 业主接收外国劳动者时,获得就业培训机构交付的标准劳动合同,外国劳动者由送出机构打印并提供。

实习期间活动
  • 实习期间:最大限度为3个月(标准劳动合同从实际工作开始之日起计算实习期间)。
  • 实习期间包含在劳动期间内,劳动标准法上的劳动条件与正式劳动者相同。但,针对3个月以内的实习劳动者,将计时最低工资中减去100分之10的金额作为该劳动者的最低计时工资。
  • 实习期间之后签订劳动合同时,降低劳动条件(工资等)的行为因违反《劳动基本法》而被禁止。

4事前就业培训

为了培养外国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引导韩国早期适应,针对与韩国业主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实施事前培训。根据韩国语能力考试和是否适用实习,培训时间有可能不同,接受1周-25周的培训。


5入境和实施就业培训

从送出国家的韩国公馆处获得非专门就业签证(E-9)并完成入境准备的外国劳动者,在送出机构相关人员代领下进入韩国,完成入境审查的外国劳动者在机场经由出入境代理机构,最终交付给外国人就业培育机构相关人员,接受16小时(3天2夜)以上的培训。


6将外国劳动者分配至工作单位

业主前往就业培训机构(或另行指定的接收地点),将接收的外国人分配至工作地点,开始工作。

工作单位变动
  • 外国劳动者以在最早开始工作的工作单位持续工作为原则。
  • 但,限于因工作单位的停业、工资滞付等被认定为正常工作关系持续困难时,为了保障外国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例外允许最多可转移3次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转移(变更)事由
  • 业主以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或拒绝更新劳动合同时。
  • 因停业等不属于外国劳动者的责任,导致无法继续在该工作单位工作时。
  • 因暴行等人权侵害、工资滞付、劳动条件低下,导致取消外国人就业许可或实施就业限制措施时。
  • 因受伤等导致无法在原工作单位继续工作,但能在其他工作单位工作时。
  • 妨碍外国劳动者的工作或工作单位变更的人员将被处于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外国劳动者若结束与业主的雇用关系,须向就业中心提交工作单位变更申请表后,接受中介,开始求职活动。工作单位变更申请有效期间为离职后1个月,求职有效期间为3个月。若在3个月之内无法就业,则须出境,因此须在相应期间内积极开展求职活动。

※ 除就业中心外,任何人不能介入外国劳动者的选拔、中介和雇用,违反时,有可能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款。(《外国人雇用法》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