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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尔市综合新闻

  • 首尔市制定无条件佩戴口罩行政命令首个具体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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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正式实施2020年8月24日发布的首尔市全区无条件佩戴口罩行政命令后,市民关于具体标准的咨询与日俱增。 首尔市深知无条件佩戴口罩措施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故决定制定并分发具体方针以确保这项措施能够立即适用至市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此次具体方针分为五大部分,包括无条件佩戴口罩的必要性、无条件佩戴口罩的对象、无条件佩戴口罩的空间范围、无条件佩戴口罩的例外情况,以及认可佩戴口罩的标准。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无条件佩戴口罩的空间范围和无条件佩戴口罩的例外情况。因为这两项内容具体介绍了令市民感到困惑的是否需要佩戴口罩的标准。无条件佩戴口罩的空间范围有室内和室外之分。室内涵盖所有室内空间;室外则包括因聚集、聚会、活动、集会等多人聚集而与他人接触的情况,以及因与他人难以保持2米以上距离而存在接触风险的情况,上述情况下必须佩戴口罩。 无条件佩戴口罩的例外情况包括处于日常私生活空间时、进食时和其他不得不摘下口罩的情况。上述情况下,无论室内室外,都无需佩戴口罩。 此次发布的方针是首尔市在全韩国范围内最先制定和实施的,在现场实施的过程中一定会发现漏洞。今后将积极听取市民意见,持续完善需要改进的部分。

    无条件佩戴口罩行政命令具体方针

    [行政命令概要]
    ▶ 管控对象: 首尔特别市全市居民及来访者 ▶ 管控内容: 在室内及室外佩戴口罩 ※但是,日常私生活、进食等不得不摘下口罩的情况除外 ▶ 管控期限: 2020年8月24日(周一)至另行公告解除时
    ■ 无条件佩戴口罩的必要性 ○ 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最有效防疫手段 – 佩戴口罩可以减少85%的感染风险(2020,国际学术期刊《THE LANCET》) ※ 未佩戴口罩时,感染可能性提高5倍以上
    通过佩戴口罩预防续发感染案例(疾病管理本部)
    ▪ 与确诊患者同乘一辆轿车1小时以上的3人:检测结果全部呈阴性 ▪ 确诊患者住院7天,与其接触的17名医护人员:检测结果全部呈阴性 ▪ 有28名顾客确诊的某咖啡厅4名工作人员:检测结果全部呈阴性
    ■ 无条件佩戴口罩的对象范围: 首尔特别市全市居民及来访者 ○ 首尔特别市居民是指在首尔特别市行政区域内有住所且实际居住者
    首尔特别市居民访问其他行政区域的情况
    ▪ 无条件佩戴口罩行政命令效力覆盖的空间范围是首尔特别市行政区域内。因此,首尔特别市居民访问其他行政区域时,不属于无条件佩戴口罩的对象。
    ○ 首尔特别市来访者是指尽管在首尔特别市以外的行政区域内有住所且实际居住,但出于上班、营业、旅游等各种目的当前身处首尔特别市行政区域内者 ■ 无条件佩戴口罩的空间范围: 位于首尔特别市行政区域内的室内及室外 ○ (室内标准) 在公交车、地铁、船舶、飞机、其他车辆等交通工具,建筑物及因四方有隔断而与外部隔开的所有构造物内部,均须佩戴口罩 ○ (室外标准) 符合下列情况时,必须佩戴口罩 – 因聚集、聚会、活动(演出)、集会等多人聚集而与他人接触的情况
    聚集、聚会、活动/集会标准
    ▪ (聚集、聚会、活动) 抱有同一目的者根据事前协商、约定、通知的日程到同一场所进行的聚集、聚会、活动 ▪ (集会) 依照《集会及示威相关法律》经过申报流程进行的聚集、聚会等
    – 与除共同生活、居住者(家人)以外的其他人难以保持2米以上距离而存在接触风险的情况 ■ 无条件佩戴口罩的例外情况: 日常私生活或进食等不得不摘下口罩的情况 ➊ 处于日常私生活空间时 – 处于实际居住空间(家)时 – 独自处于分割空间或与共同生活、居住者(家人)同在时 ※ 共同生活、居住者(家人)以外的其他人访问相应分割空间时,须佩戴口罩
    驾驶或乘坐车辆(轿车)时的佩戴口罩标准
    ▪ 独自或与共同生活、居住者共同在车辆(轿车)内时:可以不佩戴口罩 ▪ 与共同生活、居住者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在车辆(轿车)内时:必须佩戴口罩
    ➋ 进食时 ※ 但是,进食前后及交谈时必须佩戴口罩 – 为食用正餐或零食而进食的情况 – 抽烟或喝酒、茶、咖啡等个人喜好食品的情况 ➌ 其他不得不摘下口罩的情况 ※ ②-⑤号相应活动前后须佩戴口罩 ① 佩戴口罩时有呼吸困难、健康恶化等隐患的情况
    ▪ 未满24个月的婴幼儿 ▪ 重症患者 ▪ 有呼吸道基础疾病的患者,因佩戴口罩而导致呼吸困难的情况
    ② 为进行保健、卫生活动而有必要摘下口罩的情况
    ▪ 只有摘下口罩才能进行检查、诊疗、用药等医疗行为的情况 ▪ 进行沐浴、淋浴、洁面、刷牙等个人卫生活动的情况
    ③ 为保证顺利执行公务而有必要摘下口罩的情况
    ▪ 在政府、地方自治团体、公共机关执行外交、国防、搜查、救援、救护、报告等公务时,若佩戴口罩会明显妨碍达成公务目的的情况 ▪ 应政府、地方自治团体、公共机关要求确认身份的情况 ▪ 为提交政府、地方自治团体、公共机关要求的照片(证件照、护照照片等)而进行拍摄的情况 ▪ 根据政府、地方自治团体、公共机关的不见面教育方针,教师、讲师等录制网课的情况
    ④ 只有摘下口罩才能进行本职工作或维持生计的情况
    ▪ 职业歌手、演员、配音演员、广播电视人、模特、艺术家等参与拍摄视听觉作品或进行演出等的情况 ▪ 职业运动员参加比赛的情况 ▪ 职业管乐演奏者在舞台上演奏的情况
    ⑤ 其他因场所特性而无法佩戴口罩的情况
    ▪ 为游泳、戏水等而进行水下活动的情况等
    ※ 即使符合无条件佩戴口罩例外事项,但在出现发热、呼吸道疾病症状时,也必须佩戴口罩 ■ 认可佩戴口罩的标准 ○ 口罩种类 – 保健口罩、手术口罩、防飞沫口罩、棉质口罩全部认可 – 但是,强烈建议佩戴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处许可的“医药外用品”口罩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佩戴口罩标准
    ▪ KF94以上级别口罩:照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患者的情况 ▪ 佩戴KF80以上级别口罩 – 出现咳嗽、嗓子痛等呼吸道疾病症状的情况 – 健康弱势群体、基础疾病患者与他人接触的情况 * 健康弱势群体: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慢性疾病患者 ** 基础疾病患者:慢性肺病、糖尿病、慢性肾病、慢性肝病、慢性心血管疾病、血癌、接受抗癌治疗的患者、正在服用免疫抑制剂的患者 ▪ 防飞沫、手术口罩 – 需要长时间佩戴口罩的环境、炎热的夏季、呼吸不畅的情况
    ○ 佩戴方法 – 选择适合个人脸部大小的适当口罩,佩戴时完全遮住口鼻 ※ 佩戴口罩时若未遮盖口鼻,将视为未佩戴口罩

    罚款

    针对在有传染病传播风险的公共设施等地遵守佩戴口罩等防疫方针的命令,一旦违反,政府有权收缴罚款。包含上述内容的《传染病预防与管理相关法律》自11月13日(星期五)起正式生效。根据该法律规定,在因传染扩散可能性较大而必须佩戴口罩的地区,可向未佩戴口罩者收缴罚款。
    □ 罚款方案
    • 罚款期间:2020年11月13日-另行通知解除时
    • 管制地点:因传染扩散可能性较大且高风险人群较多而有必要遏制感染的地方
    ◈ 公共设施等考虑保持距离各级别限制聚集设施,根据级别适用 ◈ 对于因不特定多数人使用而有感染传播风险的公共交通及集会、示威场所,易感人群使用较多的医疗机构、疗养设施和全天候保护设施,不分级别一律实施无条件佩戴口罩措施
    向违反无条件佩戴口罩命令者收缴罚款方案
    分类 对象
    长期管制 ➊公共设施(各阶段限制聚集设施) *(一级:限制聚集设施)娱乐酒馆、舞厅、音乐酒馆、情调酒馆、猎爱排挡、练歌房、室内站立式演出场馆、室内集体运动(剧烈的GX类)、上门推销等直销宣传馆、大型补习班(300人以上)、自助餐厅、流通物流中心 *(二级:限制聚集设施)补习班(300人以下,但是9人以下的培训所除外)、游戏厅、一定规模以上的普通餐厅(例:150平方米以上)、水上乐园、宗教设施、室内婚礼礼堂、演出场馆、电影院、澡堂和桑拿房、室内体育设施、多媒体室和DVD厅、殡仪馆、网吧
    ➋公共交通 ∘公交车、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司机与乘客 -《促进使用和乘坐公共交通相关法律》 第二条第二号规定之公共交通工具 (线路公交车、火车、客船等) -《客车运输业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之 地区客车运输业使用车辆 (公司班车和校车等其他包车、观光巴士、出租车) -《航空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之航空器(飞机、直升机、飞船、滑翔机)
    ➌集会与示威场所 ∘大众聚集的室内外集会、演出、活动的 主办者和出席者 -《集会和示威相关法律》第二条第一号、第二条第二号规定之室外集会、示威
    ➍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和使用者 -《医疗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之医疗机构
    ➎疗养设施 ∘在疗养设施、全天候保护设施照护入住者和使用者的从业人员 -《老年人福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之老年人医疗福利设施中的疗养设施 -《老年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居家福利设施中提供全天候照护服务的设施
    规划(短期)管制 ∘高风险营业地(呼叫中心、物流中心、制造业工厂等) ※ 今后以发生集体感染等设施为主选定管制对象
    ○管制内容:➊是否佩戴规定口罩;➋口罩佩戴方法是否正确
    ➊规定口罩:KF94、KF80、KF-AD(防飞沫)、手术口罩、布(棉)口罩、一次性口罩 ※ 佩戴网纱口罩和呼吸阀口罩,或用衣服等遮盖面部等视为未佩戴口罩 ➋正确佩戴:是否正确遮盖口鼻
    • 罚款金额:违反者10万韩元,管理运营者300万韩元以下* (违反者10万韩元;管理运营者首次违反时150万韩元,二次违反时300万韩元)
    • 管制方法:公务员现场管制 ※ 不另行开设公益举报窗口

    1阶段		2阶段		3阶段		4阶段		5阶段		6阶段
∘现场揭发	➡	∘出示身份证
∘说明管制证据	➡	∘命令改正
(现场劝导)	➡	∘不履行命令时拍摄照片*并确认身份信息	➡	∘事前通知
∘说明如何提出意见(10天以上)	➡	∘收缴罚款通知
∘说明如何提出异议
(60天内)

    *公共机构为执行法令等规定之所管业务而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有权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号) □ 罚款例外对象 ○未满14周岁或难以佩戴口罩者(无周围人帮助难以摘下口罩者,或有医学意见证明佩戴口罩后难以顺畅呼吸者) ○符合无条件佩戴口罩细则规定之佩戴例外事项的情况

    罚款例外情况

    ⦁进食时 ⦁在泳池、澡堂等水中时 ⦁进行洁面、刷牙等个人卫生活动时 ⦁在体检、手术、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过程中难以佩戴口罩时 ⦁必须露出面孔的演出(仅限出现在舞台上时)、拍摄电视节目(仅限拍摄时;YouTube等个人节目仅限在私人空间拍摄时)、拍摄照片(仅限拍摄时)、进行手语翻译时 ⦁运动选手、乐器演奏者在进行竞赛、比赛及演出、竞演时 ⦁新郎、新娘和双方父母在婚礼现场举行仪式时 ⦁为确认本人而进行身份验证等需要摘下口罩时


    Q&A

    Ⅰ. 佩戴口罩相关问题

    Ⅱ. 行政措施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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