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检查
所有驾驶中的车辆都须根据《汽车管理法》接受综合检查。汽车棕合检查时,非营业用乘用汽车自车辆超过4年的时间点开始,须每2年接受一次综合检查。本检查须在综合检查有效期限结束日前后各31天以内进行。未在规定期间内进行综合检查时,根据《汽车管理法》规定发生罚款,至超过有效期限后的30天为止,罚款为2万韩元,自30天以后,每2天增加1万韩元,罚款金额最多不超过30万韩元。
但,在相应期间内存在无法接受汽车定期检查的情况时,可申请汽车定期检查的延期。可在道路交通安全公团或公团指定的民间指定维护检查场地接受汽车定期检查。此外,根据《大气环境保护法》规定在一定地区登记的汽车须接受排气精密检查,检查的有效期限和方法、未检查时征收的罚款内容等与定期检查的规定一致。
汽车报废
若是车辆所有人,只有要汽车登记证和身份证,就可以在韩国的注册废车场报废。委托非注册废车场的代理人(废车代理公司)时,需要附加车辆所有人的印鉴证明。
提交资料
- 汽车登记证原件
- 3天内发放的汽车登记原件的复印件
- 盖有印鉴印章的所有证明书
- 出示外国人登录证
报废程序
废车场报废汽车需要5-10分钟。在注册的废车场报废,获得报废受理证明。
※若在无许可场所报废汽车,将不能获得报废受理证明,发生瑕疵时责任将转嫁给汽车所有人,因此务必使用注册的汽车报废公司。
不能报废的情况
- 设置抵押权或已进行扣押登记时
- 利害关系人出示解除证书和印鉴证明时可报废汽车。
- 汽车登记机构出示报废委托书时可报废汽车。
- 车牌号等登记事项与汽车登记原件的记载内容不符时不能报废汽车。